這個問題值得研究一下。
首先,如真如老板所說,勞動合約約定薪資中包括了加班費,則通常認為,這種約定是合法的,可以執行。
比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正常工作時間薪資標準,且約定應發薪資中包含加班費的,從其約定。但核算後的加班費基數標準不符合本指南第33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齊的,應予支持。」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約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薪資是否包含加班費,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薪資包含加班費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薪資包含加班費。但經折算後,法定工作時間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後所得薪資等於或者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除外。」
可見,如果勞動合約約定發放的薪資中包括加班費,是可以的。但是還要進行折算,如果折算後,法定工作時間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後所得薪資等於或者低於當地最低薪資標準的,則應當另行支付加班費或者補足差額。
其次,如果只是老板口頭說的,並無合約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作支撐,那麽建議在加班時保留相關的證據,在無法忍受要離職的時候,可以主張加班薪資。
要提醒的一點是,如果單位在每月發薪資的時候都會讓員工簽字,記得自己核算一下到底薪資中是否包括了加班費,或者說,單位是否發放了加班費。
如果有問題,一定記得給負責核算薪資的財務或者人事發信件或者微信,提一下自己的疑問,並保留好證據,以作為離職時主張加班薪資的證據。